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4〕9号)的相关要求,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一)提取人范围及提取条件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本市缴存人,其本人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缴存在省级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缴存人父母及子女申请提取时,应在省级中心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申请提取的住房为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新购买住房。
(二)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缴存人父母及子女可在购房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2.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三)申请材料
缴存人父母及子女申请提取,应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支持由租转购提取
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办理过租房提取的缴存人,还可办理购房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不受“一个自然年度内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限制。
三、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证明。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人在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年内撤销备案或退房、卖房后未再次购房的,应退回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人可通过“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APP或到省级中心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