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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权责清单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01-27 来源: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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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及免责

情形

监督方式

4188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

1.立案责任:省级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相关投诉进行受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执法标志,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身份;调查人员办理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条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5.《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28-8676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