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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清单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01-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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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清单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二)拟订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行政职能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关于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工作。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拟订方案并实施,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

具体责任表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省级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相关投诉进行受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执法标志,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身份;调查人员办理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条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86742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