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5)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6)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其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因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