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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主城区)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的咨询
信件信息
信件标题:关于四川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主城区)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的咨询 |
信件编号:2025031300000044 |
来信日期:2025-03-13 |
办理时间:2025-03-20 |
办理进程:已办结 |
来信人员:*** |
来信内容: |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您好!此次来信目的是为咨询在编人员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政策问题。 1.位于成都市主城区的四川省省直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目前是怎么样的?现在是否还在继续施行省级房改办〔2014〕1号文件(四川省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主城区无房是否可按相关政策申请,申请方式是什么?如该文件已废止,最新的住房补贴政策又是什么?是否有停发政策文件? 2.新入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单位是否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若事业单位规定,所有新入编人员试用期均为1年,且在此期间不为新入编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此行为是否符合政策?能否进行补缴?单位在规定试用期一年中上编手续已完成且有上编文件。 感谢,望回复!
信访答复内容(为保护网民隐私,网民个人信息不作公开)
您好!
您通过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信箱网上咨询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您提出的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问题,3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及时与您沟通了解相关情况,解释了相关政策,得到您的理解。
二、针对您提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因此,新入编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单位应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如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缴存的情况,应为职工足额补缴。如仍有疑问,请电话咨询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28-12329、028-60592601。
衷心感谢您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